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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ILLER EXPRESS株式会社 旅游条件书

WILLER EXPRESS株式会社 旅游条件书

在预约前,请务必阅读本《旅游条件书》。

本旅游条件书的意义
  • 本旅游条件书是根据《旅游业法》第12条第4款中有关交易条件说明文件的规定和第12条第5款中有关合同书的规定所拟定的。
募集型策划旅游合同
  • (1)这是指由WILLER EXPRESS株式会社(东京都江东区新木场1-18-13/东京都知事注册旅游业第2-7818号,以下简称“本公司”)所企划、招募并实施的旅游项目,参加本旅游项目的旅客将与本公司签订募集型策划旅游合同(以下简称“旅游合同”)。
  • (2)本公司将负责安排并管理行程,以便旅客按照本公司制定的旅游日程享受交通运输或住宿机构等提供的交通、住宿等旅游相关服务(以下简称“旅游服务”)。
  • (3)旅游合同的内容及条件,以本《旅游条件书》、出发前交付的被称为“最终旅游日程表”的确认书(以下简称“最终旅游日程表”)以及本公司《旅游业务条款》中关于募集型策划旅游合同的部分(以下简称“本公司条款”)为准。
旅游申请和合同成立时间
  • (1)请前往本公司或本公司委托的营业网点(以下简称“本公司等”),在本公司规定的旅游申请书上填写规定事项,并附上各行程中所列明的申请金。在支付旅游费用时,申请金将直接抵扣其中的一部分。另外,旅游合同在本公司等接受合同签订并收到旅游费用时成立。
  • (2)本公司等可能会通过电话、邮寄、传真、互联网等通信方式接受旅游合同的预约申请。在这种情况下,预约时合同尚未成立,请从自本公司等通知接受预约的次日开始算起的3天内,提交申请书并支付申请金。如果在该期限内没有提交申请书及支付旅游费用,那么本公司等将视为没有提出申请。
  • (3)通过电话申请时,根据本款第2项的规定,当本公司等收到旅游费用时旅游合同成立;通过邮寄或传真申请时,当本公司等同意与旅客签订旅游合同并收到旅游费用时旅游合同成立。另外,在通过电话、邮寄、传真、互联网等通信方式申请时,如果根据通信合同的规定合同成立,则依照第23款第3项的规定合同成立。
  • (4)当作为团体或团队的成员代表的合同责任人提出旅游申请时,本公司等将视其为拥有关于合同签订及解除等的所有代理权。
  • (5)合同责任人必须在本公司等规定的日期前向本公司等提交成员名单。
  • (6)对于合同责任人当前或将来可能对成员承担的债务或义务,本公司等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 (7)如果合同责任人未随团同行,则自旅游开始后,本公司等会将其事先任命的成员视为合同责任人。
申请条件
  • (1)对于面向特定客群或具有特定目的的旅游,如果年龄、资格、技能或其他条件不符合本公司指定的条件,则可能会拒绝其参加。
  • (2)在本款第1项的情况下,如果本公司需要与旅客联系,原则上应在申请日起1周内与旅客联系。
  • (3)当本公司判断旅客在旅游中因疾病、受伤或其他原因处于需要医生诊断或治疗的状态时,本公司将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旅游顺利进行。相关的所有费用都由旅客承担。
  • (4)原则上不能允许旅客为了自身方便而采取单独行动。但根据行程内容,可能会在特定条件下允许该行为。
  • (5)如果本公司判断旅客可能对其他旅客造成困扰,或可能妨碍团队行程顺利实施,可能会拒绝其参加。
  • (6)出于其他业务原因导致无法提供服务时,也可能会拒绝申请。
合同文件与最终行程表的交付
  • (1)旅游合同成立后,本公司等将尽快向旅客提供记载着旅游日程、旅游服务内容、其他旅游条件及本公司责任事项的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由本《旅游条件书》等内容构成。
  • (2)作为本款第1项合同文件的补充文件,本公司将在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日期,最迟于旅游开始日的前一天,将记载着集合时间、集合地点、使用的交通工具、住宿机构等相关确定信息的最终旅游日程表交付给旅客。但如果申请日期为从旅游开始日的前一天开始向前追溯7天内,则可能会在旅游开始日当天交付。
旅游费用的支付
  • 旅游费用应在从旅游开始日的前一天开始向前追溯到第13天之前支付。如果在从旅游开始日的前一天开始先前追溯到第13天之后申请,则应在旅游开始日前的本公司等指定的日期前完成支付。此外,即使本公司与旅客未签订第23款所规定的通信合同,只要旅客为合作信用卡公司的持卡会员且经本人同意,则本公司等可通过该合作公司的信用卡在无旅客签名的情况下代扣旅游费用(包括作为申请金、追加费用所列出的金额)、第14款所规定的解约费与违约金、第10款所规定的追加费用以及第13款所规定的更换手续费。此外,在旅客未作特别说明的情况下,此时的信用卡使用日即为旅客同意日。
关于旅游费用
  • (1)旅游费用如无特别注明,则为成人费用。如果官网上有注明儿童费用,则按照所示的旅游条件和旅游费用基准执行。
  • (2)旅游费用按各个行程分别标示。请根据出发日期和使用人数确认费用。
  • (3)“旅游费用”是计算第3款“申请金”、第14款第1项“解约费”、第14款第3项“违约金”以及第23款“变更补偿金”等金额的基准。在招募广告或宣传册中所示的“旅游费用”WILLER EXPRESS株式会社募集型策划旅游旅游条件书的计算方式为:“标示为旅游费用的金额”+“标示为追加费用的金额”-“标示为折扣金额的金额”。
旅游费用内包含的项目
  • (1)旅游日程中明确列出的交通工具的票价和费用(无特别说明时为经济舱)、住宿费、餐费、门票和参观费以及消费税等各类税费。
  • (2)行程中有陪同人员时陪同人员所需费用以及团队活动所需的小费。
  • (3)其他在官网上标明“包含于旅游费用内”的项目。即使上述费用因旅客原因未能全部用完,原则上未使用部分也不会退款。
  • (4)机场设施使用费。
旅游费用内不包含的项目
  • 除前款第1至3项外,其余费用均不包含在旅游费用内。以下为部分未包含费用的示例。
  • (1)超重行李费用(超过规定重量、体积、个数部分的费用)。
  • (2)洗衣费、电报电话费、额外餐饮费等个人性质的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和服务费。
  • (3)仅限希望参加者参加的自费项目(需另付费的小型行程)的费用。
  • (4)交通工具所收取的附加运费和费用(例如:燃油附加费)。
  • (5)从家到出发集合点之间的交通费和住宿费。
追加费用
  • 第7款所述的“追加费用”是指以下费用。(如果事先包含在“旅游费用”中并已列出的除外。)
  • (1)官网等所称“升级方案”中,为提升酒店等级或房型所需的追加费用。
  • (2)以“不含餐方案”等为基础时,升级至“含餐方案”等所需的差价费用。
  • (3)官网等所称“延住方案”中,为延长酒店住宿所需的追加费用。
  • (4)官网等所称“超级座席追加费”中,为变更机票座位等级所需的票价差额。
  • (5)官网等所标示的其他“××××追加费用”。
旅游合同内容的变更
  • 即使在旅游合同签订之后,当发生自然灾害、战争、暴动、交通运输或住宿机构停止提供旅游服务、政府机构的命令、提供的交通服务与原定计划不符等其他非本公司所能控制的事由时,为确保旅游安全顺利,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本公司可提前及时向旅客说明本公司无关干涉该事由的原因及变化与该事由的因果关系,并变更旅游日程和旅游服务内容。但是,在紧急情况无法事前说明时,将在变更后向旅客说明。
旅游费用金额的变更
  • 本公司在签订旅游合同后,除以下情况外,不会变更旅游费用、追加费用及折扣费用的金额。
  • (1)如果由于经济形势的显著变化等远超一般预期幅度,使得所使用的交通工具的票价或费用大幅调整时,将按照调整差额变更旅游费用。但是,当旅游费用需要增加时,本公司将在旅游开始日的前一天开始倒数第15天之前通知旅客。
  • (2)当本款第1项所规定的票价或费用出现大幅下降时,本公司将依据该规定,按照下降的金额相应地减少旅游费用。
  • (3)当旅游内容发生变更而使实施旅游所需费用减少时,本公司将按照变更的金额相应地减少旅游费用。
  • (4)当根据第11款变更了旅游内容,导致实施旅游所需费用(包括因该合同内容变更而未使用旅游服务时的解约费、违约金及其他已支付或将支付的费用)增加时,即使已经提供服务,本公司也将按照该变更金额相应地变更旅游费用,但因交通运输或住宿机构等的座位、房间或其他设施短缺而导致变更的情况除外。
  • (5)如果已经在官网等上注明旅游费用会因交通运输或住宿机构等的使用人数而异,那么当旅游合同成立后非因本公司责任导致该使用人数发生变化时,本公司将在合同文件记载的范围内变更旅游费用。
旅客的更换
  • 旅客可在获得本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合同上的权利地位转让给他人。但在此情况下,旅客应填写规定事项并提交给本公司。此时,将收取规定金额作为替换手续费。(已出机票时,可能会另行收取重出机票所需费用。)此外,合同权利地位的转让自本公司同意时生效,之后接受转让方将继承与该旅游合同相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另外,如果交通运输工具或住宿机构等不接受旅客替换,则本公司可能会拒绝替换。
解约金
  • (1)旅游合同成立后,如果因旅客个人原因取消旅游,则会按照官网所示收取解约费,并且当1间房间的使用人数发生变动时,会向参加活动的旅客收取差额费用。
  • (2)因非本公司责任的贷款处理原因导致合同取消时,也需要支付规定的解约费。
  • (3)当旅游费用未按期支付时,本公司会在该期限日的次日将此行为视作旅客解除合同,并收取与解约费相同金额的违约金。
  • (4)因旅客个人原因导致出发日期变更或交通运输或住宿机构等行程中的部分内容发生变更时,本公司将视为其取消整个旅游,并收取规定解约费。
旅游开始前的解约
  • (1)旅客的解除权
    • [1]旅客可在支付各线路所记载的解约费后,随时解除旅游合同。但是,解除合同的申请应在申请门店的营业时间内提出。
    • [2]当旅客符合以下情况时,无需解约费即可解除旅游合同。
      1. a. 旅游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时。但仅限于该变更属于第22款中表左栏所列内容或其他重要事项时。
      2. b. 根据第12款第1项,旅游费用发生增加调整时。
      3. c. 因自然灾害、战争、暴动、交通运输或住宿机构停止提供旅游服务、政府机关命令或其他事由,导致旅游无法或很可能无法安全顺利进行时。
      4. d. 本公司未在第5款第2项规定的日期前向旅客提供该项所述的最终旅游日程表时。
      5. e. 因本公司责任导致无法按照官网记载的旅游日程实施旅游时。
    • [3]根据本款第1项[1]解除旅游合同时,本公司将从已收取的旅游费用(或申请金)中扣除规定的解约费,然后退还给旅客。如果解约费超过申请金,则将收取差额。另外,根据本款第1项[2]解除旅游合同时,本公司将全额退还已收取的旅游费用(或申请金)。
  • (2)本公司的解除权
    • [1]如果旅客未在第6款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旅游费用,则本公司可解除旅游合同。此时,旅客需支付与本款第1项[1]规定的解约费等额的违约金。
    • [2]若出现以下情况,本公司可解除旅游合同。
      1. a. 旅客明显不符合本公司事先明示的性别、年龄、资格、技能及其他旅游参加条件时。
      2. b. 旅客因疾病、缺乏必要的陪护人员或其他原因,被认为无法实施该旅游时。
      3. c. 旅客被认为可能会对其他旅客造成困扰或妨碍团体活动顺利进行时。
      4. d. 旅客对合同内容提出超出合理范围的要求时。
      5. e. 旅客人数不足官网所示的最少成团人数时。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将在从旅游开始日的前一天开始向前追溯到第13天之前(如果是一日游,则为第3天前)通知旅游取消。
      6. f. 无法或极有可能无法满足本公司事先明示的旅游实施条件时,例如以滑雪为目的的旅游中出现降雪量不足等情况。
      7. g. 因自然灾害、战争、暴动、交通运输或住宿机构停止提供旅游服务、政府机关命令或其他本公司无法干预的事由,导致无法或极可能无法安全且顺利地按照官网上记载的旅游日程实施旅游时。
    • [3]根据本款第2项[1]解除旅游合同时,本公司将从已收取的旅游费用(或申请金)中扣除违约费,然后退还给旅客。另外,根据本款第2项[2]解除旅游合同时,本公司将全额退还已收取的旅游费用(或申请金)。
旅游开始后的解约
  • (1)旅客的解除权
    • [1]如果旅客因个人原因中途脱团,则将视为旅客自行放弃权利,不予退还任何费用。
    • [2]如果因非旅客责任的原因而无法享受宣传册中记载的旅游服务,则旅客可在不支付解约费的情况下解除该部分的旅游服务合同。
    • [3]在本款第1项[2]的情况下,本公司将向旅客退还旅游费用中未能提供的旅游服务部分的相应金额。但是,如果该事由非因本公司责任造成,则将从该金额中扣除针对该旅游服务的解约费、违约金及其他已支付或将支付的费用,然后退还给旅客。
  • (2)本公司的解除权
    • [1]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公司可提前向旅客说明理由并解除旅游合同的部分内容。
      1. a. 旅客因疾病、缺乏必要的陪护人员或其他原因,被认为无法继续实施该旅游时。
      2. b. 若旅客违反陪同人员或其他负责安全顺利旅游的人员作出的本公司指示,或对这些人员或同行的其他旅客实施暴力或威胁等行为,扰乱团体行动的秩序,妨碍该旅游安全顺利地进行时。
      3. c. 当发生自然灾害、战争、暴动、交通运输或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旅游服务、政府机关命令或其他本公司无法干预的事由,导致旅游无法继续时。
    • [2]解除的效果及退款 本公司根据本款第2项[1]所述事由解除旅游合同时,如果需要向因合同解除而未能享受的旅游服务的提供商支付解约费、违约金或有以其他名目已支付或将支付的费用,则应由旅客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本公司将退还旅客尚未享受的旅行服务部分的旅行费用,但会扣除已支付或将支付给该旅行服务提供商的解约费、违约金或其他名目的费用。
    • [3]本公司依据本款第2项[1]的a、c解除旅游合同时,将根据旅客的要求,为旅客提供返回出发地的必要安排,但费用应由旅客承担。
    • [4]本公司依据本款第2项[1]的规定解除旅游合同时,本公司与旅客之间的合同关系向后失效。也就是说,与旅客已享受的旅游服务相关的本公司债务将被视为已有效偿还。
旅游费用的退款
  • (1)本公司在“根据第12款第2、3、5项的规定减少旅游费用时”或“旅客或本公司根据第14款至第16款的规定解除旅游合同时”产生应退还给旅客的金额时,如果是在旅游开始前解除合同,则应自解除次日起的7天内退还,如果是减少旅游费用或旅游开始后解除合同,则应自官网记载的旅游结束日次日起的30天内将相应金额退还给旅客。
  • (2)本款第1项的规定不妨碍旅客或本公司依据第19款(本公司责任)或第21款(旅客责任)的规定行使索赔权。
  • (3)旅客应在出发日起1个月内向申请门店申请退款。
  • (4)如果之前交付过优惠券,则必须在退款时交还已发放的优惠券。如果不交还优惠券,则可能无法退还旅游费用。
陪同人员
  • (1)在标注有陪同人员同行的行程中,陪同人员将全程陪同。原则上,陪同人员提供的服务内容是顺利执行合同文件中规定的行程所需的工作。在旅游期间,为保证行程顺利且安全地进行,旅客应遵守陪同人员的指示。原则上,陪同人员的工作时间为早上8点到晚上8点。
  • (2)在标注有当地陪同人员同行的行程中,原则上从抵达旅游目的地到离开的期间内,当地陪同人员将全程同行。当地陪同人员的工作以本款第1项中陪同人员的工作为准。
  • (3)在标注有当地工作人员作为向导的行程中不会安排陪同人员,但当地工作人员会提供顺利进行旅游所需的服务。
  • (4)个人行程计划不安排陪同人员等同行。本公司会向旅客提供享受旅游服务所需的优惠券,但享受旅游服务的手续需由旅客自行办理。
  • (5)在当地陪同人员不同行或当地工作人员不提供服务的期间内,如果因恶劣天气等原因必须更改服务内容,则替代服务的安排及必要手续需由旅客自行办理。
本公司的责任事项
  • (1)本公司在履行募集型策划旅游合同时,如果由于本公司或由本公司代理安排的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旅客的身心或财产受到损害,我们将赔偿旅客所遭受的损失。但是,此赔偿仅限于在损害发生之日的次日起算的2年内通知本公司的情况。
  • (2)如果旅客因以下列示的原因遭受损害,则原则上本公司不承担本款第1项所述的责任。
    • [1]自然灾害、战争、暴动或由此引起的旅游日程的变更或取消
    • [2]交通运输或住宿机构内发生的事故、火灾等造成的损害
    • [3]由于交通运输或住宿机构停止提供服务或由此引起的旅游日程的变更或取消
    • [4]政府部门的命令、传染病隔离或由此引起的旅游日程的变更或取消
    • [5]自由活动期间的意外事故
    • [6]食物中毒
    • [7]盗窃事件
    • [8]交通运输机构的延误、中断、时间表变更、路线变更或由此引起的旅游日程变更或目的地停留时间缩短等
  • (3)关于本款第1项所涉及的行李损失,无论本款第1项规定的旅客损害通知期限如何,只要在损失发生的次日起算的14天内向本公司提出申请,本公司都将予以赔偿。但是,无论损失金额如何,本公司提供的赔偿金额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日元(除非本公司存在故意或造成重大过失)。
特别补偿
  • (1)不论前款第1项中本公司责任是否成立,根据本公司条款特别补偿规定,对于旅客在参加募集型策划旅游期间因偶然且突发的外来事故而对其生命、身体造成的一定损害,本公司将支付死亡补偿金(1,500万日元)、后遗障碍补偿金(不超过1,500万日元)、住院慰问金(2万至20万日元)及门诊慰问金(1万至5万日元),另外,对于行李损失,本公司将支付损害补偿金(每件或每对行李不超过10万日元,每次募集型策划旅游每名旅客不超过15万日元)。
  • (2)尽管有本款第1项的规定,但只要在本公司网站上已经明示,那么未提供本公司安排的募集型策划旅游中包含的任何旅行服务的日期都可被视为旅客未参加募集型策划旅游的日期。
  • (3)若旅客在参加募集型策划旅游期间遭受的损害属于旅客故意行为、酒后驾驶、疾病等,或属于不包含在募集型策划旅游内的行为例如自由活动期间的跳伞、滑翔翼飞行、超轻型动力机飞行、陀螺翼飞行或其他类似危险运动事故造成的,本公司不支付本款第1项规定的补偿金和慰问金。但若上述运动包含在募集型策划旅游日程中,则不受此限制。
  • (4)对于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优惠券、机票、护照、驾驶证、签证、存款凭证/储蓄凭证(包括存折及自动取款机用卡)、各类数据及其他类似物品、隐形眼镜等本公司条款规定的不予补偿的物品,本公司不会支付损害补偿金。
  • (5)当本公司同时承担本款第1项的补偿金支付义务及前条的损害赔偿义务时,如果其中一项义务已履行,则视为在该金额限度内已履行了补偿金支付义务及损害赔偿义务。
旅客的责任事项
  • (1)如果由于旅客故意、过失、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行为,或旅客未遵守本公司条款规定导致本公司遭受损害,本公司有权向旅客索赔。
  • (2)旅客在签订募集型策划旅游合同时,应利用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努力理解募集型策划旅游合同的内容,例如自身的权利义务等。
  • (3)旅游开始后,为了顺利享受合同文件中记载的旅游服务,当旅客发现所提供的旅游服务与合同文件不符时,应在旅游地及时向陪同人员、介绍员、当地导游、该旅游服务提供机构或申请门店报告情况。
  • (4)如果本公司认为旅游中的旅客因疾病、伤害等处于需要保护的状态,本公司将会采取必要措施。在此情况下,如果非因本公司责任所致,则所需措施的费用应由旅客承担,旅客应在本公司指定期限内以本公司指定的方式支付该费用。
  • (5)如果丢失了优惠券,则应由旅客承担重新发行该优惠券所产生的运输机构的运费/费用。此情况下的运费/费用将按照运输机构规定的金额计算。
行程保障
  • (1)当下表左栏所列的合同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时(但不包括下述[1]、[2]、[3]规定的变更),本公司会在旅游结束日次日起30天内,将第7款规定的“旅游费用”乘以下表右栏所示比例后得出的金额作为变更补偿金支付给旅客。但是,如果该变更明显应由本公司基于第19款第1项规定承担责任,则不作为变更补偿金,而应全部或部分支付损害赔偿金。单一旅游合同可支付的变更补偿金额不超过旅游代金的15%。
    • [1]因下列事由导致变更时,本公司不支付变更补偿金。(但是,即使已经提供了服务,却因交通运输或住宿机构等的座位、房间或其他设施不足而产生变更时,应支付变更补偿金。)
      1. a. 导致旅游日程受阻的恶劣天气、自然灾害
      2. b. 战争
      3. c. 暴动
      4. d. 政府机关命令
      5. e. 交通运输或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旅游服务,例如航班取消、中断、停业等
      6. f. 提供的运输服务不符合原定的交通运输计划,例如延误、变更运输日程等
      7. g. 为确保旅游参加者生命或身体安全所需采取的措施
    • [2]根据第15款及第16款的规定解除旅游合同时,对于被解除部分的变更,本公司不支付变更补偿金。
    • [3]即使在享受官网上记载的旅游服务时顺序发生了变更,只要在旅游中能够实际享受该旅游服务,则本公司不会支付变更补偿金。
  • (2)不论是否符合本款第1项的规定,本公司根据单一旅游合同支付的变更补偿金额不超过以第7款规定的“旅游费用”乘以15%后得到的金额。此外,当根据单一旅游合同支付的变更补偿金额低于每位旅客1,000日元时,本公司将不支付变更补偿金。
变更补偿金 (※变更补偿金额=每件事项按下列比例×旅游费用)
本公司支付变更补偿金的变更 在旅游开始日的前一天之前通知旅客时 在旅游开始日之后通知旅客时
  1. 官网上或合同文件中记载的旅游开始日或旅游结束日发生变更
1.5% 3.0%
  1. 官网上或合同文件中记载的入场景点或观光设施(含餐厅)等旅游目的地发生变更
1.0% 2.0%
  1. 官网上或合同文件中记载的运输机构等级或设施变更为更低费用(仅限于变更后的等级及设施费用总额低于宣传册或合同文件中记载的等级及设施费用总额的情况。)
1.0% 2.0%
  1. 官网上或合同文件中记载的运输机构种类或公司名称发生变更
1.0% 2.0%
  1. 官网上或合同文件中记载的日本国内旅游起点机场或终点机场的航班发生变更
1.0% 2.0%
  1. 官网上或合同文件中记载的日本国内与国外之间的直飞航班变更为中转或经停航班
1.0% 2.0%
  1. 官网上或合同文件中记载的住宿机构种类或名称发生变更
1.0% 2.0%
  1. 官网上或合同文件中记载的住宿机构客房类型、设施或景观等客房条件发生变更
1.0% 2.0%
  1. 在上述1.~8.的变更中,募集官网上或确认文件的行程标题中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
2.5% 5.0%

注1 当官网上记载的内容与确认文件上的内容之间,或者确认文件上的内容与实际提供的旅游服务内容之间发生变更时,每一项变更视为1件处理。

注2 对于9.中列出的变更,不适用1.~8.的费率,而是适用9.的费率。

注3 1件是指:运输机构以1次乘车/坐船,住宿机构以1晚住宿,其他旅游服务以1项相关事项计作1件。

注4 即便4.7.8.中的变更在同一乘车/坐船或同一晚住宿中发生多次,也会以1次乘车/坐船或1晚住宿计作1件变更。

注5 若3.4.的运输机构涉及住宿机构的使用,则以1晚住宿计作1件变更。

注6 4.运输机构的公司名称发生变更、7.住宿机构的名称发生变更是指交通运输或住宿机构本身发生变更的情况。

注7 关于4.运输机构的公司名称发生变更的情况,如果变更为等级或设施更高的服务,则不适用此规定。

通信合同的旅游条件
  •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等可能会以“在未取得会员签名的情况下收取旅游费用或解约费等”(以下简称“通信合同”)为条件,接受由本公司发行的卡或与本公司合作的信用卡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的卡的持卡会员(以下简称“会员”)提出的旅游申请。通信合同的旅游条件在以下方面与一般旅游条件有所不同。(部分受托旅游社可能无法受理。而且可受理的卡的类型也会因受托旅行社而异。)
  • (1)本款所称的“卡使用日”是指会员及本公司应根据旅游合同履行旅游费用等的支付或退款义务的日期。
  • (2)申请时,请将“会员号码(信用卡号码)”、“信用卡有效期”等信息告知本公司等。
  • (3)基于通信合同的旅游合同在本公司等向旅客送达同意签订旅游合同的通知时成立。
  • (4)本公司等可通过合作公司的卡,在未取得会员在规定单据上签名的情况下,收取“官网上记载金额的旅游费用”或“第14款规定的解约金”。在此情况下,旅游费用的卡使用日为“合同成立日”(但是,如果合同成立日为从旅游开始日的前一天开始向前追溯到第14天之前,则为“第14天(如果是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 (5)如果提出了合同解除申请,那么本公司等会将申请解除的次日起算的7天内(如果是减少金额或旅游开始后解除合同,则为30天内)作为卡使用日,退还从旅游费用中扣除解约金后的金额。
  • (6)如果因信用等原因无法使用会员所申请的信用卡支付,那么本公司等将解除通信合同,并收取与第14款第1项的解约金相同金额的违约金。但是,如果在本公司等另行指定的期限内以现金方式支付旅游费用,则不受此限制。
关于购买日本国内旅游保险
  • 在旅游期间,如果发生疾病或受伤,则可能花费高额的医疗费、转运费等。此外,当发生事故时,可能很难向加害方索赔或收回赔偿金。为保障上述风险,建议旅客自行投保足额的日本国内旅游保险。有关日本国内旅游保险的详情,请咨询申请门店的销售人员。
个人信息的处理
  • (1)关于旅游申请时提交的申请书中记载的个人信息,除了用来与旅客联系之外,本公司等还会在旅客申请的旅游中,在安排旅游服务及办理享受这些服务所需手续的范围内使用该个人信息。另外,本公司等可将旅客个人信息用于以下用途:
    • [1]本公司等及其合作企业的商品或服务、活动的介绍
    • [2]征求旅客参加旅游后的意见和感想
    • [3]征求问卷调查
    • [4]提供优惠服务
    • [5]制作统计资料。
  • (2)本公司等可利用其所持有的旅客个人数据中与旅客联系时所需的最小范围内的信息,例如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等。此外,关于个人信息的处理方针以及处理管理人的姓名等信息,请参见本公司官网。
旅游条件及旅游费用的标准
  • 本旅游条件的基准日及旅游费用的基准日,以官网上明示的日期为准。
其他
  • (1)因旅客拜托导游进行个人向导、购物等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因旅客受伤或疾病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因旅客疏忽导致行李丢失或收回遗失物品而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安排单独行动所需的各项费用,均由旅客自行承担。
  • (2)为方便旅客,本公司可能将其引导至土特产店,但购物行为由旅客自行负责。本公司不负责协助商品的更换或退货等事宜。
  • (3)如果旅客同意航空公司提供的搭乘非预定航班的制度(弹性旅客制度),并搭乘非本公司安排的航班,则本公司的安排债务及行程管理债务将被视为已履行,并且免除与该变更部分相关的行程保障责任及特别补偿责任,敬请谅解。
  • (4)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重新进行旅游。
  • (5)参加本公司等的募集型策划旅游时,可能会获得航空公司的里程服务,但相关咨询、注册等事宜需由旅客自行联系该航空公司办理。此外,使用航空公司发生变更时,本公司不承担第19款第1项及第23款第1项规定的责任。

<旅游企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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