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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ER MARKETING公司
安排型旅游条款

第一章 总则

(适用范围) 第一条
  1. 本公司与游客之间签订的安排型旅游合同,依据本条款的规定执行。本条款中未规定的事项,将依据法令或一般确立的惯例执行。
  2. 本公司在不违反法令,且不给游客带来不便的范围内以书面方式签订特别合同时,将不受前款规定的制约,优先执行该特别合同。
(用语的定义) 第二条
  1. 本条款的“安排型旅游合同”指本公司受游客的委托,承揽安排业务,以代理、中介或传达等方式使游客能够接受交通运输及住宿机构等提供的运输、住宿及其他与旅游相关的服务(以下简称“旅游服务”。)
  2. 本条款的“国内旅游”指仅限日本国内的旅游,“海外旅游”指日本国内旅游以外的旅游。
  3. 本条款的“旅游费用”指本公司为安排旅游服务,向交通运输及住宿机构等支付的运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以及本公司规定的旅游业务处理费用(变更手续费及取消手续费除外。)
  4. 这部分的“通信合同”指本公司合作的信用卡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的信用卡会员之间,通过电话、邮件、传真、网络及其他通信方式受理报名并签订的安排型旅游合同,指游客事先同意就本公司基于安排合同而对游客拥有的旅游费用等相关债权或债务,在该债权或债务履行之日起按照另行规定的合作公司的信用卡会员条款进行结算,并依照第十六条第2款或第5款规定的方式支付旅游费用等为内容的安排型旅游合同。
  5. 本条款的“信用卡消费日期”指游客或本公司依照安排型旅游合同的规定,应履行支付旅游费用等或返还债务的日期。
(安排债务的终止) 第三条

本公司以善管义务进行旅游服务的安排时,本公司基于安排型旅游合同的债务履行即告终止。因此,即使因满员、停业、条件不合适等事由,导致无法与交通运输及住宿机构等签订提供旅游服务的合同,本公司也为此尽了义务,这时游客须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规定的旅游业务处理费用(以下简称“处理费用”。)若已签订通信合同,信用卡消费日为本公司将无法与交通运输及住宿机构等签订提供旅游服务的合同一事通知游客的日期。

(代理安排人) 第四条

本公司在履行安排型旅游合同的过程中,可将所有或部分的安排交由日本国内或日本国外的其他旅行社、相关从业人员或其他协助人员。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申请合同) 第五条
  1. 希望与我公司签订安排型旅游合同的游客,须在本公司规定的申请书中填写必要事项之后,连同本公司另行规定的定金提交给本公司。
  2. 希望与本公司签订通信合同的游客,不适用前款规定,须将会员编号及想要委托的旅游服务内容告知本公司。
  3. 第1款的定金,作为旅游费用、取消费用及其他游客应向本公司支付的费用的一部分来处理。
(拒绝签订合同) 第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本公司可拒绝签订安排型旅游合同。
  • (一) 在要签订通信合同时,因游客持有的信用卡无效等原因,游客无法按照合同公司的信用卡会员条款结算部分或全部旅游费用等相关债务时;
  • (二) 游客被认定为黑社会组织成员、黑社会组织准成员、黑社会组织相关人员、黑社会组织相关企业或总会屋(利用股东权利以谋取不当利益的黑社会)等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 (三) 游客对本公司做出暴力要求行为、不当要求行为、在交易中使用威胁性言行或暴力行为或类似行为时;
  • (四) 游客散布谣言,利用造假或逼迫的方式损坏本公司的信誉,或者做出妨碍本公司业务的行为或类似行为时;
  • (五) 基于其他本公司业务上的理由时;
(合同的成立时间) 第七条
  1. 安排型旅游合同在本公司同意签订合同,并收到第五条第1款的定金即告成立。
  2. 通信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而是在本公司同意第五条第2款的申请的通知送达游客时即告成立。
(合同成立的特别规定) 第八条
  1. 本公司不受第五条第1款规定的制约,可凭书面特别合同,可不收取定金而仅同意签订合同,即告安排型旅游合同成立。
  2. 在前款的情况下,安排型旅游合同的成立时间,应在前款的书面文件中明确。
(车票及住宿票等的特别规定) 第九条
  1. 本公司不受第五条第1款及前条第1款规定的制约,对于仅需安排交通运输服务或住宿服务的安排型旅游合同,并交付表示有权接受以旅游费用换来的该旅游服务的书面文件,则可接受口头申请。
  2. 在前款的情况下,安排型旅游合同在本公司同意签订合同时即告成立。
(合同书面文件) 第十条
  1. 本公司在安排型旅游合同成立后,应立即向游客交付记载有行程、旅游服务的内容、旅游费用、其他旅游条件及本公司的责任等相关事项的书面文件(以下简称“合同书面文件”)。但是,关于本公司安排的所有旅游服务,若交付表示有权接受车票类、住宿票及其他旅游服务的书面文件,可无需交付该合同书面文件。
  2. 在交付了前款正文所述合同书面文件的情况下,本公司按照安排型旅游合同须承担安排义务,其涵盖的旅游服务范围依据该合同书面文件记载的内容。
(信息通信技术的利用方法) 第十一条
  1. 本公司若事先取得游客的同意,将向希望签订安排型旅游合同的游客交付的记载有行程、旅游服务的内容、旅游费用、其他旅游条件及其他本公司责任相关事项的书面文件或合同书面文件,改为利用信息通信技术的方式交付该书面文件应记载的事项(本款以下简称“记载事项”。)时,须确认游客使用的通信设备的文件中记录了记载事项。
  2. 在前款的情况下,若游客使用的相关通信设备中没有记录记载事项的文件,可在本公司使用的通信设备的文件(仅供该游客专用)中记录记载事项,并确认游客已阅览了记载事项。

第三章 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十二条
  1. 游客可以要求本公司变更行程、旅游服务内容及其他安排型旅游合同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本公司将尽可能满足游客的要求。
  2. 依照前款游客的要求变更安排型旅游合同的内容时,游客除了承担取消已完成的安排时应向交通运输及住宿机构等支付的取消费用、违约金及其他变更安排所需费用外,还须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规定的变更手续费。此外,因该安排型旅游合同内容的变更而产生的旅游费用的增加或减少,将归属于游客。
(游客的任意解除) 第十三条
  1. 游客可随时解除全部或部分安排型旅游合同。
  2. 安排型旅游合同基于前款规定被解除时,游客除了承担其已接受的旅游服务的等价报酬、或尚未接受的旅游服务相关取消费用、违约金及其他已支付或今后须支付给交通运输及住宿机构等的费用外,还须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规定的取消费用及本公司应该得到的处理费用。
(因归责于游客的事由而解除) 第十四条
  1. 在下列情况下,本公司可解除安排型旅游合同。
    • (一) 游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旅游费用时;
    • (二) 若签订了通信合同,因游客持有的信用卡无效等,导致游客无法按照合作公司的信用卡会员条款结算部分或全部旅游费用等相关债务时;
    • (三) 证实游客符合第六条第二号至第四号的任一种情况时;
  2. 安排型旅游合同基于前款规定被解除时,游客除了承担尚未接受的旅游服务相关取消费用、违约金及其他已支付或今后须支付给交通运输及住宿机构等的费用外,还须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规定的取消费用及本公司应该得到的处理费用。
(因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而解除) 第十五条
  1. 因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而无法安排旅游服务时,游客可解除安排型旅游合同。
  2. 安排型旅游合同基于前款规定被解除时,本公司须将已收取的旅游费用退还给游客,但不包括游客已支付或今后须支付的交通运输及住宿机构等费用。
  3. 前款规定并不妨碍游客向本公司提出损失赔偿请求。

第四章 旅游费用

(旅游费用) 第十六条
  1. 游客须在旅游开始前本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向本公司支付旅游费用。
  2. 签订通信合同后,本公司无需游客在规定单据上签名,即可通过合作公司的信用卡收取旅游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信用卡消费日为本公司确定的旅游服务内容通知游客之日。
  3. 旅游开始前,因交通运输及住宿机构等的运费、费用的修改、汇率变动及其他事由而使旅游费用发生变动时,本公司可变更该旅游费用。
  4. 在前款的情况下,旅游费用的增加或减少,归属于游客。
  5. 若我公司与游客签订了通信合同,依据第三章或第四章的规定而产生了须游客承担的费用等时,我公司无需游客在规定单据上签字,即可通过合作公司的信用卡收取该费用等。在这种情况下,信用卡消费日为本公司将游客应向我公司支付的费用等的金额、或我公司应向游客退还的金额通知游客之日。但是,本公司依据第十四条第1款第二号的规定解除安排型旅游合同时,游客须在本公司规定的期限内,以本公司规定的支付方式,向本公司支付游客必须支付的费用等。
(旅游费用的精算) 第十七条
  1. 本公司为了安排旅游服务而向交通运输及住宿机构等支付的应由游客承担的费用及处理费用(以下简称“精算旅游费用”。)与收取的旅游费用的金额不一致时,在旅游结束后,本公司将依照下一款及第3款的规定,迅速对旅游费用进行精算。
  2. 若精算旅游费用超过了已收取旅游费用的金额时,游客须向本公司支付其差额。
  3. 若精算旅游费用不足已收取旅游费用的金额时,本公司将向游客退还其差额。

第五章 团体及小组安排

(团体及小组安排) 第十八条

关于同一时期、同一行程的多位游客在指定责任代表(以下简称“合同责任人”)后与本公司签订安排型旅游合同时,适用本章的规定。

(合同责任人) 第十九条
  1. 除非另外签订特别条款,本公司视同合同责任人拥有其团体及小组成员的游客(以下简称“成员”。)签订安排型旅游合同的一切相关代理权,并与该合同责任人进行与该团体及小组相关的旅游业务的交易以及第二十条第1款的业务。
  2. 合同责任人须在本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向本公司提交成员名单,或将人数告知本公司。
  3. 关于合同负责人对成员目前或今后可能承担的债务或义务,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当合同负责人未与团体及小组同行时,本公司将合同负责人事先指定的成员视同为合同负责人。
(合同成立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
  1. 在与合同责任人签订安排型旅游合同的情况下,本公司不受第五条第1款规定的制约,可不收取定金而同意签订安排型旅游合同。
  2. 基于前款的规定,不收取定金而签订安排型旅游合同时,本公司应向合同责任人交付记载该内容的书面文件,安排型旅游合同在本公司交付该书面文件时即告成立。
(成员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1. 当合同责任人提出变更成员的申请时,本公司将尽可能予以满足。
  2. 因前款而产生的旅游费用的增加或减少以及该变更所需费用归属于成员。
(陪同服务) 第二十二条
  1. 依照合同责任人的要求,本公司可安排领队陪同团体及小组,提供陪同服务。
  2. 领队执行的陪同服务的内容,原则上是在预先确定的行程上,为团体及小组的行动提供必要的服务。
  3. 领队提供陪同服务的时间段,原则上为8:00至20:00.
  4. 本公司提供陪同服务时,合同责任人须向本公司支付规定的陪同服务费用。

第六章 责任

(本公司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1. 在安排型旅游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本公司或本公司基于第四条规定委托的代理安排人(以下简称“代理安排人”。)故意或过失使游客遭受损失时,本公司将承担损失赔偿的责任。但是,自损失发生的次日起两年内通知本公司者视为有效。
  2. 因发生天灾地变、战乱、暴动、交通运输及住宿机构等停止提供旅游服务、政府机构的命令及其他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安排人无法干涉的事由而导致游客遭受损失时,本公司除前款所述情况之外,不承担任何损失赔偿的责任。
  3. 当游客的随身行李发生了第1款所述损失时,将不受该款规定的制约,自损失发生次日起,国内旅游为十四天以内、国外旅游为二十一天以内通知本公司者视为有效,每一位游客以十五万日元为限(本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除外),本公司将予以赔偿。
(游客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1. 因游客故意或过失而使本公司遭受损失时,该游客必须赔偿损失。
  2. 游客在签订安排型旅游合同时,必须对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加以活用,并努力理解游客的权利义务及其他安排型旅游合同的内容。
  3. 旅游开始后,为了顺利接受合同书面文件记载的旅游服务,游客一旦认定提供的服务与合同书面文件记载不符时,须在旅游地迅速告知本公司、本公司的代理安排人或该旅游服务提供单位。

第七章 营业保证金

(营业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1. 与本公司签订了安排型旅游合同的游客或成员对于其交易产生的债权,可以从本公司基于旅游业法第七条第1款的规定委托保管的营业保证金中得到清偿。
  2. 本公司委托保管营业保证金的机构名称及地址如下所示。
    • (一) 名称 大阪法务局
    • (二) 地址 大阪市中央区谷町2丁目1番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