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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ER EXPRESS株式會社 旅行條件書

預約前,請務必詳閱本「旅行條件書」。

本旅行條件書的意義
  • 本旅行條件書為旅行業法第12條之4所規定的交易條件說明文件、以及同法第12條之5所規定的契約文件的一部分。
募集型企劃旅行契約
  • (1)WILLER EXPRESS(株)(東京都江東區新木場1-18-13 東京都知事登錄旅行業第2-7818號)(以下簡稱「本公司」。)所企劃、募集並實施之旅行,參加本旅行之旅客將與本公司簽訂募集型企劃旅行契約(以下簡稱「旅行契約」。)。
  • (2)本公司為使旅客能夠依照本公司所定旅行日程接受運輸、住宿機構等所提供之運輸、住宿及其他旅行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旅行服務」。),承接安排並管理旅行行程事宜。
  • (3)旅行契約的內容及條件,係依據本旅行條件書、出發前交付之稱為最終旅行日程表之確定文件(以下簡稱「最終旅行日程表」。)、以及本公司旅行業條款募集型企劃旅行契約部分(以下簡稱「本公司條款」。)。
申請旅行與契約成立時期
  • (1)旅客需在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受託營業所(以下簡稱「本公司等」。)填寫本公司所定之旅行申請書規定事項,並附上各行程所記載之訂金以提出申請。支付旅行費用時,將作為其一部分繳入。另外,旅行契約於本公司等承諾簽訂契約並收取旅行費用時成立。
  • (2)本公司等有經由電話、郵寄、傳真及網路等其他通訊方式受理旅行契約預約申請的情況。此情況下,預約時契約尚未成立,需於本公司等通知預約承諾之日的次日起算3日內,提交申請書並支付訂金。若於此期間內未提交申請書及支付旅行費用,本公司等將視為未提出申請。
  • (3)若為經由電話申請旅行契約,依本項(2)當本公司等收取旅行費用時成立。若為透過郵寄或傳真申請,當本公司等承諾與旅客簽訂旅行契約並接受旅行費用時成立。另外,即使是經由電話、郵寄、傳真、網路等其他通訊方式申請,只要是以通訊契約成立契約,皆依第23項(3)之規定成立契約。
  • (4)當本公司等收到組成團體、團隊的旅客之代表作為契約負責人提出旅行申請時,視為其擁有關於契約簽訂及解除等所有代理權。
  • (5)契約負責人必須在本公司等所定之日期前,向本公司等提交成員名單。
  • (6)本公司等對於契約負責人對成員現在負有、或預期將來會負有之債務或義務,不負任何責任。
  • (7)本公司等在契約負責人不隨團體、團隊同行的情況下,於旅行開始後,會將事先由契約負責人選任之成員視為契約負責人。
申請條件
  • (1)對於以特定客群為對象的旅行或具有特定旅行目的之旅行,若年齡、資格、技能等條件不符合本公司指定的條件,本公司有可能會拒絕參加。
  • (2)本公司在本項(1)的情況下,若本公司需要與旅客聯繫時,原則上會在申請日起1週內聯繫。
  • (3)當本公司判斷旅客在旅行中因疾病、傷害或其他因素,造成需要醫師診斷或治療的狀態時,將採取必要措施,使旅行能夠順利實施。據此產生的所有費用,將由旅客負擔。
  • (4)旅客原則上不可因自身方便而單獨行動。但依行程有可能以另外條件受理。
  • (5)當本公司判斷旅客對其他旅客造成困擾,或有妨礙團體行動順利進行之虞時,可能會拒絕該旅客參加。
  • (6)其他當本公司有業務安排因素時,可能會拒絕申請。
交付契約文件與最終旅行日程表
  • (1)本公司等在旅行契約成立後,將盡速交付記載旅行日程、旅行服務內容及其他旅行條件及本公司責任相關事項的契約文件給旅客。契約文件依據本旅行條件書等構成。
  • (2)作為補充本項(1)契約文件的文件,本公司最遲將在旅行開始日前日之前的契約文件所定日期,交付記載集合時間、地點、使用運輸機構、住宿設施等相關確定資訊的最終旅行日程表給旅客。但若申請日晚於旅行開始日的前日起算回溯7天前,則可能在旅行開始日當天交付。
支付旅行費用
  • 旅行費用請於旅行開始日前日起算回溯第13日之前支付。若在旅行開始日前日起算回溯第13日之後申請,請在旅行開始日之前的本公司等指定期限內支付。此外,即使本公司與旅客未簽訂第23項規定之通訊契約,若旅客為合作信用卡公司的卡片會員,且經旅客同意時,可能在無需旅客簽名之情況下,透過合作公司的卡片收取旅行費用(包含標示為訂金、追加費用者。)或第14項規定之取消費、違約金、第10項規定之追加費用及第13項記載的更換手續費。在這個情況下,除非旅客提出意見,卡片使用日為旅客同意日。
關於旅行費用
  • (1)除非特別記載,否則旅行費用為成人費用。網站上有記載兒童費用者,會載明並適用旅行條件、旅行費用的基準等。
  • (2)旅行費用會分別標示各行程費用。請依出發日及參加人數進行確認。
  • (3)「旅行費用」會作為計算第3項的「訂金」、第14項(1)的「取消費」、第14項(3)的「違約金」及第23項的「變更補償費」金額時的基準。募集廣告或宣傳冊中的「旅行費用」WILLER EXPRESS(株) 募集型企劃旅行旅行條件書的計算方式為,「標示為旅行費用之金額」加上「標示為追加費用之金額」減去「標示為折扣費之金額」。
旅行費用包含項目
  • (1)旅行日程中明確標示之運輸機構運費、交通費(若無註釋則為經濟艙或一般車廂)、住宿費、餐費、入場費、參觀費等及消費稅等各種稅金。
  • (2)領隊同行之行程中的領隊隨行費用、團體行動所需之小費。
  • (3)其他網站上標示包含於旅行費用中者。上述費用即使因旅客因素而有部分未使用,原則上仍不予退還。
  • (4)機場設施使用費。
旅行費用未包含項目
  • 前項(1)至(3)以外,不包含於旅行費用當中。其中一部分舉例如下。
  • (1)隨身行李超量費用(關於超過特定重量、容量、件數的部分)。
  • (2)洗衣費、電報電話費、其他追加飲食等個人性質的各種費用及伴隨之稅金、服務費。
  • (3)僅限自願者參加的自選行程(另外收費的小旅行)費用。
  • (4)運輸機構課徵之附加運費及費用(例:燃油附加費)。
  • (5)從自家到出發地點的交通費、住宿費。
追加費用
  • 第7項所稱的「追加費」指下列費用。(除了事先包含於「旅行費用」中標示的情況。)
  • (1)升級為本公司在網站上等稱為「升級方案」的飯店或房型之追加費用。
  • (2)以「無餐方案」等為基本的「含餐方案」等之差額費用。
  • (3)升級為本公司在網站上等稱為「延宿方案」的飯店延長住宿之追加費用。
  • (4)本公司在網站上等稱為「超級座位追加費用」之航空座位艙等變更所需之運費差額。
  • (5)其他網站上等稱為「××××追加費用」者。
變更旅行契約內容
  • 本公司即使在旅行契約簽訂後,如遇天災地變、戰亂、暴動、運輸及住宿機構等旅行服務停止提供、政府機關命令、非依當初營運計劃的運輸服務提供及其他本公司無法掌控的情況時,為使旅行安全且順利實施,不得已時會事先盡速向旅客說明該情況非本公司所能掌控之理由及與該情況之因果關係,並變更旅行日程、旅行服務內容。但在緊急情況下,不得已時會於變更後說明。
變更旅行費用金額
  • 本公司在簽訂旅行契約後,除了以下情況外,一概不變更旅行費用及追加費用、折扣費用金額。
  • (1)使用之運輸機構運費、費用因顯著的經濟局勢變化等而超出一般預期程度大幅修訂時,僅就該修訂差額變更旅行費用。但在增額變更旅行費用時,會於旅行開始日前日起算、回溯第15日之前通知旅客。
  • (2)本公司在本項(1)規定之適用運費、費用大幅減額時,會依本項(1)之規定,僅就該減少金額減少旅行費用金額。
  • (3)當旅行內容變更,實施旅行所需費用減少時,本公司僅就該變更差額減少旅行費用金額。
  • (4)因第11項旅行內容變更,實施旅行所需費用(包含因該契約內容的變更而對未接受提供之旅行服務取消費、違約金及其他已支付、或今後必須支付之費用。)增加時,除了在提供服務卻發生運輸、住宿機構等之座位、房間及其他各項設備不足而導致變更的情況外,本公司僅就該變更差額變更旅行費用。
  • (5)本公司在網站上等註明旅行費用因運輸、住宿機構等之使用人數而異的情況下,在旅行契約成立後,若因非本公司應負責的理由使得該使用人數變更時,將在契約文件記載之範圍內變更旅行費用。
更換旅客
  • 旅客經本公司同意,可將契約上的地位轉讓給其他人。但在此情況下,必須請旅客填寫規定事項後,提交給本公司。此時將收取規定金額,作為更換所需之手續費。(若機票已發行,可能會另外索取重新發行相關費用。)另外,契約上地位之轉讓於本公司同意時生效,此後接受轉讓旅行契約地位者,將繼承本旅行契約相關之所有權利義務。本公司有可能因使用之運輸機構、住宿機構等不接受旅客更換等理由而拒絕更換。
取消費
  • (1)旅行契約成立後,若旅客因自身因素取消旅行,將收取網站上記載之取消費,參加旅客將分別收取因1間房間使用人數變更而產生之差額費用。
  • (2)若因非本公司責任之貸款處理上的理由而取消,也必須支付規定之取消費。
  • (3)旅行費用未於期限內支付時,本公司將視為旅客於該期限次日解除旅行契約,並收取與取消費同額之違約金。
  • (4)旅客因自身方便而變更出發日、運輸或住宿機構等部分行程,將被視為取消整趟旅行,並被收取規定之取消費。
旅行開始前取消
  • (1)旅客的解除權
    • [1]旅客可透過支付各行程記載之取消費,隨時解除旅行契約。但申請解除契約必須在申請門市之營業時間內辦理。
    • [2]旅客符合以下項目時,無需支付取消費也可解除旅行契約。
      1. a. 旅行契約內容變更時。但僅限於該變更為第22項的表左欄所列舉者等重要事項的情況。
      2. b. 依據第12項(1),旅行費用修改並增加時。
      3. c. 在發生天災地變、戰亂、暴動、運輸及住宿機構等旅行服務停止提供、政府機關命令等情況,使得旅行無法、或有極大可能無法安全順利實施時。
      4. d. 本公司未在第5項規定的日期前,將該項之(2)記載之最終旅行日程表交付給旅客時。
      5. e. 因本公司應負責之因素,導致旅行無法依照網站上記載之旅行日程進行時。
    • [3]本公司在依本項(1)之[1]解除旅行契約時,將從已收取之旅行費用(或訂金)中扣除規定之取消費後退款。訂金無法支付取消費時,將收取其差額。另外依本項(1)之[2]解除旅行契約時,將退回已收取之旅行費用(或訂金)全額。
  • (2)本公司的解除權
    • [1]旅客未於第6項規定期限內支付旅行費用時,本公司可能解除旅行契約。此時將生取與本項(1)之[1]規定之取消費同額的違約金。
    • [2]符合以下項目時,本公司可能解除旅行契約。
      1. a. 發現旅客不符本公司事先公告之性別、年齡、資格、技能等旅行參加條件時。
      2. b. 旅客因疾病、缺少必要的照護者等情況,被認定無法承受該旅行時。
      3. c. 旅客被認定造成其他旅客困擾,或有妨礙團體行動順利進行之虞時。
      4. d. 旅客對契約內容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5. e. 旅客人數未達網站上記載的最少成行人數時。在這個情況下,將於旅行開始日前日起算回溯第13日前(一日遊為第3日前)通知取消旅行。
      6. f. 本公司事先公告之旅行未能達成實施條件、或有極大可能無法達成時,譬如以滑雪為目的之旅行遇到降雪量不足等。
      7. g. 在發生天災地變、戰亂、暴動、運輸及住宿機構等旅行服務停止提供、政府機關命令等本公司無法掌控之情況時,無法安全順利地依照網站上記載之旅行日程實施旅行、或有極大可能無法實施時。
    • [3]本公司依本項(2)之[1]解除旅行契約時,將從已收取之旅行費用(或訂金)中扣除違約金後退款。依本項(2)之[2]解除旅行契約時,將全額退回已收取之旅行費用(或訂金)。
旅行開始後取消
  • (1)旅客的解除權
    • [1]若旅客因自身因素於途中離團,將視為放棄旅客權利,一概不予退款。
    • [2]旅客若因非自身應負責之因素而無法接受宣傳冊上記載之旅行服務,則旅客可解除與該項無法接受之旅行服務相關之部分契約,且無需支付取消費。
    • [3]在本項(1)之[2]的情況下,本公司會將旅行費用中與該項無法接受之旅行服務相關部分的金額退還給旅客。但若該情況屬於非本公司應負責之情況時,會從退還給旅客的金額中,扣除對該旅行服務之取消費、違約金等已支付或今後必須支付之相關費用金額。
  • (2)本公司的解除權
    • [1]本公司在符合以下情況時,會事先向旅客說明理由後,解除部分旅行契約。
      1. a. 旅客因疾病、缺少必要的照護者等情況,被認定無法承受繼續旅行時。
      2. b. 旅客違背為安全且順利實施旅行的領隊等人員進行之本公司指示,對該等人員或同行的其他旅客施加暴力或脅迫等而擾亂團體行動紀律,妨礙該旅行安全順利進行時。
      3. c. 發生天災地變、戰亂、暴動、運輸及住宿機構等旅行服務停止提供、政府機關命令等本公司無法掌控的情況,使得旅行無法繼續進行時。
    • [2]解除的效果及退款,當本公司因本項(2)之[1]記載的情況解除旅行契約時,針對因解除契約而無法提供旅行服務之提供者,若有取消費、違約金等名義之已支付或必須支付的費用時,這些金額將由旅客負擔。在此情況下,本公司將從旅行費用中旅客尚未接受提供的旅行服務相關部分的費用,扣除本公司對該旅行服務提供者已支付或今後應支付之取消費、違約金等名義之費用之後再退款。
    • [3]本公司依本項(2)之[1]的a、c解除旅行契約時,將依旅客要求,由旅客負擔費用,進行返回出發地之必要安排。
    • [4]當本公司依據本項(2)之[1]規定解除旅行契約時,本公司與旅客之間的契約關係僅向將來消滅。即旅客已接受提供的旅行服務相關之本公司債務,視為已有效清償。
旅行費用的退費
  • (1)本公司在「依第12項之(2)(3)(5)規定使得旅行費用減額的情況」或「依第14項至第16項規定,旅客或本公司解除旅行契約的情況」,產生必須退還給旅客之金額時,對於旅行開始前解除之退款,將於自解除次日起算的7日內退還給旅客;對於旅行費用減額或旅行開始後解除之退款,則在網站上記載的旅行結束日次日起算的30日內退還給旅客。
  • (2)本項(1)的規定不妨礙旅客或本公司依第19項(本公司的責任)或第21項(旅客的責任)規定,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 (3)旅客請於出發日起1個月內,向申請門市申請退款。
  • (4)針對已交付優惠券類之後的退款,必須提交已交付之優惠券類。若未提交優惠券類,有可能無法退還旅行費用。
領隊
  • (1)標示領隊同行的行程,全程都有領隊同行。領隊提供的服務內容,原則上為順利實施契約文件規定日程所需業務。旅行中為了日程順利實施與安全,請遵從領隊指示。領隊的業務原則上為8時至20時。
  • (2)標示當地領隊同行之行程,原則上從抵達旅行目的地到出發,都有當地領隊同行。當地領隊的業務相當於本項(1)之領隊業務。
  • (3)標示當地服務人員導覽之行程,雖然沒有領隊同行,但會由當地服務人員進行使旅行順利所需的業務。
  • (4)個人型方案沒有領隊同行。旅客會拿到接受旅行服務所需之優惠券類,由旅客自行辦理接受旅行服務所需的手續。
  • (5)在當地領隊不同行的區間及當地服務人員不執行業務的區間,若因惡劣天候等導致需變更服務內容的情況,必須由旅客自行辦理替代服務的安排及必要手續。
本公司的責任
  • (1)本公司在履行募集型企劃旅行契約時,若因本公司或本公司委託代理安排者的故意或過失,對旅客造成損害時,本公司會賠償旅客所受的損害。但僅限於自損害發生的次日起算2年內通知本公司的情況。
  • (2)旅客因如以下舉例之情況而遭受損害時,本公司原則上不負本項(1)的責任。
    • [1]天災地變、戰亂、暴動或因此產生的旅行日程變更或旅行取消
    • [2]運輸或住宿機構等的事故、火災導致的損害
    • [3]運輸或住宿機構等停止提供服務,或因此產生的旅行日程變更或旅行取消
    • [4]官公署的命令、傳染病導致的隔離或因此產生的旅行日程變更、旅行取消
    • [5]自由活動中的事故
    • [6]食物中毒
    • [7]竊盜
    • [8]運輸機構的延遲、不通、班次變更、路線變更等或因此產生的旅行日程變更、目的地停留時間縮短
  • (3)針對隨身行李產生的本項(1)之損害,不受本項(1)旅客損害通知期間規定限制,僅限自損害發生次日起算14天內向本公司提出的情況才予以賠償。但不論損害金額多寡,本公司賠償金額每人最高15萬日圓(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除外。)。
特別補償
  • (1)本公司不論前項(1)之本公司責任是否產生,依本公司條款特別補償規程,對於旅客在參加募集型企劃旅行中因偶然且急劇的外來事故造成生命、身體受到一定損害,會支付死亡補償金(1500萬日圓)、後遺症補償金(上限1500萬日圓)、住院慰問金(2萬日圓至20萬日圓)及就醫慰問金(1萬日圓至5萬日圓),另外對於隨身行李的損害,會支付損害補償金(每件或每對隨身行李上限10萬日圓,參加1趟募集型企劃旅行的每位旅客上限15萬日圓。)。
  • (2)不受本項(1)之限制,針對完全未提供本公司安排的募集型企劃旅行所包含的旅行服務的日子,僅限於在網站上載明的情況,不視為該募集型企劃旅行參加期間。
  • (3)旅客在參加募集型企劃旅行期間遭受的損害,若肇因於旅客故意、酒醉駕駛、疾病等,或是在未包含於募集型企劃旅行的情況下,於自由活動中進行跳傘、搭乘滑翔翼、搭乘超輕型動力機、搭乘旋翼機等及類似危險運動中發生事故所致時,本公司不支付本項(1)的補償金及慰問金。但若該運動包含於募集型企劃旅行日程,則不在此限。
  • (4)本公司對於現金、有價證券、信用卡、優惠券、機票、護照、駕照、簽證、存款證書、儲蓄證書(含存摺及提款卡。)、各種資料等及其他類似物品、隱形眼鏡等本公司條款規定之非補償對象物品,不支付損害補償金。
  • (5)本公司即使在重複承擔依據本項(1)之補償金支付義務與前項之損害賠償義務的情況,若已旅行其中一方之義務,則在該金額限度內,補償金支付義務、損害賠償義務均視為已履行。
旅客的責任
  • (1)若因旅客故意、過失、違反法令或善良風俗之行為,或因旅客不遵守本公司條款規定而使本公司受到損害時,本公司將向旅客請求損害賠償。
  • (2)旅客在締結募集型企劃旅行契約時,必須有效運用本公司提供的資訊,努力理解旅客的權利義務等募集型企劃旅行契約的內容。
  • (3)旅客在旅行開始後,為順利接受契約文件記載的旅行服務,若發現被提供與契約文件不同之旅行服務時,必須在旅行地點盡速告知領隊、仲介人員、當地導遊、提供該旅行服務之機構或申請門市。
  • (4)本公司認定旅行中的旅客因疾病、傷害等處於需要保護的狀態時,可能會採取必要措施。遇到這樣的情況,若非因本公司應負責的原因所造成,則該措施所需費用應由旅客負擔。旅客必須以本公司指定方式,於本公司指定期限內向本公司支付該費用。
  • (5)若遺失優惠券類,該優惠券類重新發行時附帶的運輸機構運費、費用由旅客負擔。此情況中的運費、費用為運輸機構規定的金額。
行程保證
  • (1)本公司在發生下表左欄所列舉的契約內容重要變更時(但以下[1]、[2]、[3]規定的變更除外),會於旅行結束日次日起算30日內,將第7項規定的「旅行費用」乘以下表右欄記載的比率所得金額之變更補償金支付給旅客。但該變更若明顯產生本公司依第19項(1)規定的責任時,不作為變更補償金,而是作為損害賠償金的全部或部分支付。一旅行契約支付的變更補償金金額以旅行費用的15%為限。
    • [1]若為以下列舉情況造成的變更,本公司不支付變更補償金。(但若為明明提供服務卻發生運輸或住宿機構等的座位、房間等各項設備不足而導致變更,則會支付變更補償金。)
      1. a. 影響到旅行日程的惡劣天候、天災地變
      2. b. 戰亂
      3. c. 暴動
      4. d. 政府機關的命令
      5. e. 運輸或住宿機構等停止提供旅行服務,如停飛、交通中斷、休業等
      6. f. 運輸服務未依原本運行計劃提供,如延遲、運輸班次變更等
      7. g. 為確保旅行參加者生命或身體安全的必要措施
    • [2]依第15項及第16項的規定解除旅行契約時,對於該解除部分相關之變更,本公司不支付變更補償金。
    • [3]即使網站上記載的旅行服務提供順序變更,若旅客在旅行中能夠接受該旅行服務,則本公司不支付變更補償金。
  • (2)不受本項(1)的規定限制,本公司針對一件旅行契約支付的變更補償金金額,以第7項規定的「旅行費用」乘以15%之金額為上限。若針對一件旅行契約支付的變更補償金金額每人未達1000日圓,本公司不支付變更補償金。
變更補償金 (※變更補償金的金額=每1件以下列比率×旅行費用)
本公司支付變更補償金的變更 於旅行開始日前日之前通知旅客的情況 於旅行開始日之後通知旅客的情況
  1. 網站上或契約文件記載之旅行開始日或旅行結束日變更
1.5% 3.0%
  1. 網站上或契約文件記載之入場觀光景點或觀光設施(含餐廳。)等旅行目的地變更
1.0% 2.0%
  1. 網站上或契約文件記載之運輸機構等級變更,或設備變更為較低費用者(僅限於變更後的等級及設備費用合計金額低於宣傳冊或契約文件記載之等級及設備合計金額的情況。)
1.0% 2.0%
  1. 網站上或契約文件記載之運輸機構種類或公司名稱變更
1.0% 2.0%
  1. 網站上或契約文件記載之本國內旅行開始地點之機場或旅行結束地點之機場變更為不同航班
1.0% 2.0%
  1. 網站上或契約文件記載之本國與本國外之間直達航班變更為轉機航班或中停航班
1.0% 2.0%
  1. 網站上或契約文件記載之住宿機構種類或名稱變更
1.0% 2.0%
  1. 網站上或契約文件記載之住宿機構客房種類、設備或景觀等客房條件變更
1.0% 2.0%
  1. 上述1.至8.所列舉的變更中,記載於招募網站或確定行程表的行程名稱中的事項變更
2.5% 5.0%

註1 網站上的記載內容與確定行程表的記載內容之間,或確定行程表的記載內容與實際提供的旅行服務內容之間產生變更時,各變更以1件處理。

註2 9. 所列舉的變更,不適用1.至8.的費率,而適用9.的費率。

註3 所謂的1件,在運輸機構的情況為每搭乘1次車船,住宿機構的情況為每住宿1晚,其他旅行服務的情況為每1項目為1件。

註4 4. 7. 8. 所列舉的變更即使在1次搭乘或1晚住宿中發生多次,每1次搭乘或每住宿1晚仍以1件變更處理。

註5 3. 4. 所列舉的運輸機構若伴隨住宿設施的使用,每住宿1晚以1件處理。

註6 4. 運輸機構的公司名稱變更、7. 住宿機構的名稱變更,指運輸或住宿機構本身的變更所附帶者。

註7 4. 運輸機構的公司名稱變更,不適用於變更為等級或設備較高者的情況。

通訊契約的旅行條件
  • 本公司等有時會受理本公司發行的卡片或本公司合作的信用卡公司(以下簡稱「合作公司」。)的卡片會員(以下簡稱「會員」。)以「無需會員簽名即接受支付旅行費用或取消費等」(以下簡稱「通訊契約」。)為條件的旅行申請。通訊契約的旅行條件與一般旅行條件有以下幾點不同。(受託旅行業者可能無法辦理該業務。此外,可辦理的卡片種類也因受託旅行業者而異。)
  • (1)本項所稱的「卡片使用日」是指會員及本公司應履行依旅行契約的旅行費用等支付或退還債務的日期。
  • (2)申請時,請將「會員號碼(信用卡號碼)」、「卡片有效期限」等告知本公司等。
  • (3)通訊契約的旅行契約,於本公司等同意簽訂旅行契約的通知寄達旅客時成立。
  • (4)本公司等透過合作公司的卡片,無需會員在規定單據上簽名,即可接受「網站上記載之旅行費用金額」或「第14項規定的取消費」的支付。在這樣的情況下,旅行費用的卡片使用日為「契約成立日」(但若契約成立日在旅行開始日前日起算回溯第14日之前,則為「第14日(若為休業日,則為下一個營業日)」)。
  • (5)遇到旅客申請解除契約時,本公司等會在旅客提出解除申請之日的次日起算7日內(減額或旅行開始後解除的情況則為30日內)為卡片使用日,退還旅行費用扣除取消費的金額。
  • (6)若因授信等理由,無法以會員申請的信用卡支付時,本公司等將解除通訊契約,並收取與第14項(1)的取消費同額的違約金。但旅客若於本公司等另外指定的期限內,以現金支付旅行費用,則不在此限。
關於加入國內旅行保險
  • 旅行中若生病、受傷,有可能必須支付高額的治療費、運送費等。如果是發生事故,對加害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或收取賠償金有可能會非常困難。為應付這樣的情況,建議旅客自行投保充足金額的國內旅行保險。關於國內旅行保險,請洽詢申請門市的銷售人員。
個人資訊的處理
  • (1)本公司等對於旅客申請旅行時提交的申請書中記載的個人資訊,除了用於和旅客聯繫外,也會在旅客申請的旅行中安排旅行服務及接受這些服務的手續所需範圍之內使用。此外,本公司等可能會將旅客的個人資訊用於下列情況。
    • [1]本公司等及本公司等合作企業的商品或服務、活動介紹
    • [2]參加旅行後請旅客提供意見或感想
    • [3]請求旅客填寫問卷調查
    • [4]提供特別優惠
    • [5]製作統計資料
  • (2)本公司等有可能會使用本公司等持有的旅客個人資料中,姓名、地址、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等與旅客聯繫時所需的最低限度的資訊。其他個人資訊處理相關方針、以及處理過程管理者的姓名等,請於本公司網站進行確認。
旅行條件、旅行費用的基準
  • 本旅行條件的基準日和旅行費用的基準日為公布於網站上的日期。
其他
  • (1)旅客委託領隊進行個人導覽、購物等的各項費用、旅客受傷、生病等產生的各項費用、因旅客疏忽導致行李遺失、取回遺忘物品的各項費用、安排單獨行動所需的各項費用產生時,這些費用將由旅客負擔。
  • (2)為了旅客的方便,有可能會帶往伴手禮店,但購物時請旅客自行負責購買。本公司無法協助商品的換貨或退貨等。
  • (3)旅客若同意航空公司任意委託旅客搭乘預定航班以外的飛機的制度(彈性旅客制度),並搭乘本公司安排的飛機以外者,將視為本公司已履行安排債務、行程管理債務,針對該變更部分相關的行程保證責任、特別補償責任也免責,敬請諒解。
  • (4)本公司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重新舉辦旅行。
  • (5)參加本公司等的募集型企劃旅行,有可能會接受航空公司的里程服務,但關於該服務的洽詢、登錄等,請旅客自行向該航空公司辦理。此外,不負因變更航空公司致使之第19項(1)及第23項(1)的責任。

<旅行企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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