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LLER EXPRESS株式會社
募集型企劃旅遊條款
第一章 總則
(適用範圍) |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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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語的定義) |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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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契約的內容) | 第三條 募集型企劃旅遊契約中,為了讓旅客能夠按照本公司規劃的行程旅遊,本公司承攬安排行程期間的交通運輸或住宿機構等提供的交通運輸、住宿及其他相關的旅遊服務(以下稱「旅遊服務」)及管理行程的業務。 |
(代理安排人) | 第四條 本公司在履行募集型企劃旅遊契約的過程中,可將行程的全部或部分交由日本國內或日本國外的其他旅遊業者、相關從業人員或協助人員代為執行業務。 |
第二章 契約的締結
(申請締結契約) |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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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電話等預約) |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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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締結契約) | 第七條 若有下列情形,本公司可拒絕締結募集型企劃旅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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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的成立時間) | 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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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書面文件的交付) |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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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書面文件) | 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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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通訊技術的利用方法) | 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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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費用) | 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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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契約的變更
(契約內容的變更) | 第十三條 若因天災地變、戰亂、暴動、交通運輸或住宿機構等中止提供旅遊服務,或政府機構的命令、非最初行駛計劃的運輸服務或其他本公司無法干涉的事由產生時,本公司於不得已的情況下為確保旅遊的安全且與順利地進行,在盡速向旅客說明無法干涉該事由的理由及該事由的因果關係之後,有可能會變更行程、旅遊服務的內容、其他募集型企劃旅遊契約的內容(以下稱「契約內容」)。但是,事態緊急時的情況下,有可能不得已而在變更後才進行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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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費用的金額變更) | 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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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的替換) | 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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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契約的解除
(旅客的解除權) | 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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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的解除權等-旅遊開始前的解除) | 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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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的解除權-旅遊開始後的解除) | 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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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費用的退還) | 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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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解除後的回程安排) | 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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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團體及小組契約
(團體及小組契約) | 第二十一條 關於同一時期、同一行程的多位旅客在指定責任代表者(以下稱「契約責任者」)之後與本公司締結募集型企劃旅遊契約時,適同本章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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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責任者) | 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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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旅程管理
(旅程管理) |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為求旅客能安全且順利地旅遊,對旅客進行以下業務要求。但是,當本公司與旅客締結與此相異的特別條款時,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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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的指示) | 第二十四條 旅遊開始後至旅遊結束為止的期間,為求安全而順利地旅遊,旅客於團體行動時應遵循本公司的指示。 |
(領隊等的業務) | 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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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措施) | 第二十六條 旅客若於旅遊中患病、受傷等被認定需要保護時,本公司將採取必要的對應措施。在此情況之下,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所造成時,該措施所需費用由旅客負擔,旅客須在本公司指定的期限之內以本公司指定的方法支付該筆費用。 |
第七章 責任
(本公司的責任) | 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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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補償) | 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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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程保證) | 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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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的責任) | 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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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營業保證金
(營業保證金) | 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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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第1 取消費用
(第十六條第1項關連)
國內旅遊的相關取消費用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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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旅遊的相關取消費用 |
註 「旺季」指12月20日~1月7日、4月27日~5月6日以及7月20日~8月31日之期間。 備註 |
附表第2 變更補償金
(第三十條第1項關連)
須支付變更補償金的變更 | 每一件的比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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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開始前 | 旅行開始後 | ||
1 | 變更契約書面文件記載的旅遊開始日或旅遊結束日期 | 1.5 | 3.0 |
2 | 變更契約書面文件記載的入場參觀地點或觀光設施(含餐廳)、其他旅遊目的地 | 1.0 | 2.0 |
3 | 變更後的交通運輸機構的等級或設備的費用低於契約書面文件記載的內容(僅限變更後的交通運輸機構的等級與設備的費用之合計金額低於其的情形下) | 1.0 | 2.0 |
4 | 變更契約書面文件記載的交通運輸的種類或公司名稱 | 1.0 | 2.0 |
5 | 變更為與契約書面文件記載的日本國內的旅遊開始地點或旅遊結束地點的不同機場的航班 | 1.0 | 2.0 |
6 | 變更契約書面文件記載的日本國內與日本國外之間的直達航班為轉機航班或經停航班 | 1.0 | 2.0 |
7 | 變更契約書面文件記載的住宿機構的種類或名稱 | 1.0 | 2.0 |
8 | 變更契約書面文件記載的住宿機構的客房種類、設備、景觀、其他客房條件 | 1.0 | 2.0 |
9 | 以上各號所述的變更中,包含於契約書面文件記載的企劃旅遊名稱的變更 | 2.5 | 5.0 |
註一「旅遊開始前」是指於旅遊開始日的前1天為止,向旅客通知該變更;「旅遊開始後」指於旅遊開始當天以後,向旅客通知該變更。
註二 交付確定書面文件時,將本表的「契約書面文件」的詞句換成「確定書面文件」之後即可適用。這種情形下,當契約書面文件記載內容與確定書面文件記載內容之間、或確定書面文件記載內容與實際提供的旅遊服務的內容之間若發生變更時,須將各別的每項變更分別作為一件處理。
註三 第3項或第4項所述的變更關係到交通運輸機構與入住旅館綁定提供服務時,則每住宿1晚分別作為一件處理。
註四 關於第四號所述的交通運輸機構的公司名稱之變更,若變更為更高的等級或設備時,則不適用。
註五 第4號或第7號或第8號所述的變更,即使在搭乘1次車船等或住宿1晚中發生多次,也須將每搭乘1次車船等或每住宿1晚分別作為1件處理。
註六 第9號所述的變更,不適用第1號至第8號的比率,適用第9號的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