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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ER MARKETING公司
旅遊安排業務 條款

第一章 總則

(適用範圍) 第一條
  1. 本公司與旅客之間締結的旅遊安排業務契約,將依本條款的規定執行。關於未列於本條款的事項,將依相關法令或一般已確立的慣例執行。
  2. 本公司在不違反法令,且不帶給旅客不利的範圍內以書面方式締結特別條款時,將不受前項規定的制約,優先執行該特別條款。
(用語的定義) 第二條
  1. 本條款中「旅遊安排業務契約」指本公司接受旅客的委託,透過代理、仲介或轉達等方式安排旅客受領交通運輸或住宿機構等提供的交通、住宿及其他旅遊相關服務(以下稱「旅遊服務」)所締結的承攬安排業務之契約。
  2. 本條款中的「國內旅遊」指僅限日本國內的旅遊,「海外旅遊」指日本國內旅遊以外的旅遊。
  3. 本條款中的「旅遊費用」指本公司於安排旅遊服務時,支付的交通費用、住宿費用及其他向交通運輸或住宿機構等支付的費用以及本公司規定的旅遊業務代辦費用(變更手續費及取消手續費除外)。
  4. 本部分的「通信契約」指本公司與本公司之特約信用卡公司(以下稱「特約公司」)的信用卡會員之間,透過電話、郵件、傳真、網路及其他通訊方法受理委託所締結的旅遊安排業務契約,指旅客預先同意就本公司基於旅遊安排業務契約對旅客擁有的旅遊費用等相關債權或者債務,在該債權或者債務應履行之日起按照另行規定的特約公司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進行結算,並依照第十六條第2項或第5項所規定的方法支付該旅遊費用等為內容的旅遊安排業務契約。
  5. 本條款的「信用卡消費日期」指旅客或本公司依旅遊安排業務契約的規定,須履行支付旅遊費用等或返還債務的日期。
(安排債務的結束) 第三條

本公司在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安排旅遊服務之後,本公司在旅遊安排業務契約中的債務履行即告結束。因此,即使其後因額滿、暫停營業、條件不宜等事由,造成無法提供交通運輸或住宿機構等旅遊服務,旅客亦須在本公司完成義務的時點,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所規定的旅遊業務代辦費(以下稱「代辦費」)。締結通信契約時,信用卡消費日期為本公司向旅客通知因無法安排交通運輸或住宿機構等的旅遊服務而須取消契約的日期。

(代理安排人) 第四條

本公司在履行旅遊安排業務契約的過程中,可將行程的全部或部分交由日本國內或日本國外的其他旅遊業者、相關從業人員或協助人員代為執行業務。

第二章 契約的成立

(申請締結契約) 第五條
  1. 希望締結旅遊安排業務契約的旅客,須於本公司所規定的申請書填寫必要事項之後,連同本公司另外規定的訂金提交給本公司。
  2. 希望締結通信契約的旅客則不適用前項規定,而是必須向本公司通知會員編號及旅遊服務的內容。
  3. 第1項的訂金為旅遊費用、取消費用及其他旅客須向本公司支付款項的部分金額。
(拒絕締結契約) 第六條

如出現以下事由時,本公司可拒絕締結旅遊安排業務契約。

  • (1)締結通信契約時,因旅客持有的信用卡無效等,導致旅客對於旅遊費用等相關債務的部分或全部金額無法依特約公司的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扣款時;
  • (2)旅客被認定為暴力團成員、暴力團准構成成員、暴力團相關人員、暴力團相關企業或總會屋等其他反社會勢力時。
  • (3)旅客向本公司做出暴力的要求行為、不當要求行為、在交易中使用威脅的言行或暴力的行為或與類似行為時;
  • (4)旅客散播謠言、利用造假或逼迫的方式毀損本公司信譽,或者做出妨礙本公司的業務執行的行為時;
  • (5)基於其他本公司業務上的理由時;
(契約的成立時間) 第七條
  1. 旅遊安排契約在本公司承諾締結契約,且受理第五條第1項的訂金時點即告成立。
  2. 通信契約則不適用前項規定,而是在本公司依第五條第2項通知承諾申請的時點始告成立。但是,若該契約以電子承諾通知傳送時,於通達旅客的時點始告成立。
(契約成立的特別條款) 第八條
  1. 本公司不受第五條第1項的規定限制,憑藉特別條款的書面通知,即使在未受理訂金的情形下,僅憑締結契約的承諾也視為旅遊安排業務契約成立。
  2. 前項所述情形之下,旅遊安排業務契約的成立時間須明確記載於書面文件。
(車票及住宿券等的特別條款) 第九條
  1. 本公司不受第五條第1項及前條第1項規定的制約,對於目的僅為安排交通運輸服務或住宿服務的旅遊安排業務契約,在受領旅遊費用時可以口頭方式代替書面承諾受理該旅遊服務。
  2. .前項所述情形之下,旅遊安排業務契約的成立時期為本公司承諾締結契約的時點。
(契約書面文件) 第十條
  1. 本公司應於旅遊安排業務契約成立之後,立即向旅客交付記載行程、旅遊服務的內容、旅遊費用、其他旅遊條件及本公司相關責任的書面文件(以下稱「契約書面文件」)。但是,若交付的旅遊服務受理書面文件中已明示關於本公司應安排的所有旅遊服務之義務包含車票類、住宿券及其他旅遊服務的內容時,可不提供上述契約書面文件。
  2. 交付前項所述的契約書面文件時,本公司依旅遊安排業務契約須承擔的安排義務,其所涵蓋的旅遊服務範圍,將以該契約書面文件記載之內容為準。
(資訊通訊技術的利用方法) 第十一條
  1. 事先取得旅客承諾之情況下,本公司若將締結旅遊安排業務契約時應該向旅客交付之記載行程、旅遊服務的內容、旅遊費用、其他旅遊條件及本公司責任相關事項的書面或契約書面,改為利用資訊通訊技術的方式交付該書面應記載的事項(本條款以下稱「記載事項」)時,須確認旅客所使用通訊設備的檔案中已儲存記載事項。
  2. 前項所述情形之下,若旅客使用的相關通訊設備無檔案可儲存記載事項時,可藉由本公司使用之通訊設備的檔案(須為該旅客專用)儲存記載事項,並確認旅客已閱覽記載事項。

第三章 契約的變更及解除

(契約內容的變更) 第十二條
  1. 旅客可向本公司提出變更行程、旅遊服務的內容及其他旅遊安排業務契約的內容。在此情形之下,本公司將盡可能對應旅客的要求。
  2. 因前項旅客的要求變更旅遊安排業務契約的內容時,對於已完成安排的交通運輸與住宿機構等應支付的取消費用、違約金及其他處理該變更所需費用,旅客皆須負擔之外,另須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規定的變更手續費。此外,因該旅遊安排業務契約的內容變更所產生旅遊費用的增加或減少,皆歸屬旅客。
(旅客的任意解除) 第十三條
  1. 旅客隨時可解除全部或部分的旅遊安排業務契約。
  2. 依前項規定解除旅遊安排業務契約時,旅客對於已經受領的旅遊服務須支付相對費用,對於尚未受領的旅遊服務的相關取消費用、違約金及其他交通運輸或住宿機構等已支付或今後須支付的費用皆須負擔之外,另須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規定的取消手續費及本公司應得的代辦費。
(因歸責於旅客之事由而解除) 第十四條
  1. 若出現以下情形,本公司可以解除旅遊安排業務契約。
    • (1)旅客於規定期限內未支付旅遊費用時。
    • (2)締結通信契約時,因旅客持有的信用卡無效等,導致旅客對於旅遊費用等相關債務的部分或全部金額無法依特約公司的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扣款時。
    • (3)證實旅客有第六條第2號至4號之任一情形時;
  2. 依前項規定解除旅遊安排業務契約時,旅客除了對於尚未受領的旅遊服務的相關取消費用、違約金及其他交通運輸或住宿機構等已支付或今後須支付的費用皆須負擔之外,另須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規定的取消手續費及本公司應得的代辦費。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而解除) 第十五條
  1.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導致無法安排旅遊服務時,旅客可解除旅遊安排業務契約。
  2. 依前項規定解除旅遊安排業務契約時,本公司須向旅客退還已受領的旅遊費用,對交通運輸或住宿機構等已支付或今後必須支付的費用除外。
  3. 前項規定並非為了妨礙旅客向本公司求償所制定。

第四章 旅遊費用

(旅遊費用) 第十六條
  1. 旅客須於旅遊開始日前的本公司規定期限之內,向本公司支付旅遊費用。
  2. 締結通信契約時,本公司無需旅客於特約公司的信用卡單據簽名,即可受領旅遊費用。在此情形之下,信用卡消費日期為本公司通知旅客已確定安排的旅遊服務的內容之日期。
  3. 在旅遊開始前,當因交通運輸或住宿機構等的運費及費用的調整、匯率變動等其他事由造成旅遊費用變動時,本公司可變更該旅遊費用。
  4. 前項所述情形之下,旅遊費用的增加或減少皆歸屬旅客。
  5. 本公司與旅客締結通信契約時,依第三章或第四章的規定若產生旅客應負擔的費用等時,本公司無需旅客於特約公司的信用卡單據簽名,即可受領該項費用。在此情形之下,信用卡消費日期為本公司通知旅客應向本公司支付費用等金額或本公司應返還旅客金額之日期。但是,依第十四條第1項第2號規定,本公司解除旅遊安排業務契約時,旅客須在本公司規定期限內,利用本公司規定的付款方式向本公司支付應付費用等。
(旅遊費用的結算) 第十七條
  1. 本公司為安排旅遊服務而向交通運輸或住宿機構等支付的費用中,歸屬旅客負擔的部分及代辦費(以下稱「結算旅遊費用」)若與已受領的旅遊費用有出入時,本公司將在旅遊結束之後,盡速依下一項及第3項的規定進行旅遊費用結算。
  2. 當結算後的旅遊費用多於已受領的旅遊費用時,旅客須向本公司支付差額。
  3. 當結算後的旅遊費用少於已受領的旅遊費用時,本公司須向旅客退還差額。

第五章 團體及小組契約

(安排團體及小組行程) 第十八條

關於同一時期、同一行程的多位旅客在指定責任代表者(以下稱「契約責任者」)之後與本公司締結旅遊安排業務契約時,適用本章的規定。

(契約責任者) 第十九條
  1. 除非另外締結特別條款,否則本公司視同契約責任者擁有該團體及小組成員的旅客(以下稱「成員」)之關於締結旅遊安排業務契約的一切代理權,並與該契約責任者進行有關該團體及小組的旅遊業務交易及第二十二條第1項之業務。
  2. 契約責任者須在本公司規定期限之內,向本公司提出成員名單或通知人數。
  3. 關於契約責任者對成員目前已承擔或未來可能須承擔的債務或義務,本公司將不負任何責任。
  4. 當契約責任者未與團體及小組同行時,於旅遊開始後,本公司視同由契約責任者事先指定的成員為契約責任者。
(契約成立的特別條款) 第二十條
  1. 在本公司與契約責任者締結旅遊安排業務契約時,將不受第五條第1項的制約,可在未受領訂金的情況下承諾締結旅遊安排業務契約。
  2. 若依前項規定在未受領訂金的情況下承諾締結旅遊安排業務契約時,本公司須向契約責任者交付記載該內容的書面文件,且旅遊安排業務契約將於本公司交付該書面文件時成立。
(成員之變更) 第二十一條
  1. 當契約責任者提出成員變更的申請時,本公司將盡可能對應處理。
  2. 因前項的變更而產生旅遊費用的增加或減少及處理該變更所需費用,皆歸屬該成員。
(領隊服務) 第二十二條
  1. 因應契約責任者的要求,本公司有可能會指派領隊參加團體及小組、包團行程,提供領隊服務。
  2. 領隊提供的領隊服務內容,原則上為按照事先排定的行程,進行團體及小組行動時必要的業務。
  3. 領隊提供領隊服務的時段,原則上為8:00至20:00。
  4. 本公司提供領隊服務時,契約責任者須對本公司支付規定的領隊服務費。

第六章 責任

(本公司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1. 旅遊安排業務契約的履行過程中,若因本公司或本公司依第四條規定委託的代理安排人(以下稱「代理安排人」)的故意或過失造成旅客的損失時,本公司須負損失賠償的責任。但是,自損失發生之次日起2年之內通知本公司者視為有效。
  2. 若因天災地變、戰亂、暴動、交通運輸或住宿機構等中止提供旅遊服務,或政府機構的命令及其他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安排人無法干涉的事由,造成旅客遭受損失時,除非發生前項情形,否則本公司不負任何損失賠償的責任。
  3. 當旅客的隨身行李發生第1項規定之損失時,將不受同項規定的制約。自損失發生之次日起算,國內旅遊為14之內、海外旅遊為21天之內通知本公司者視為有效,每位旅客以15萬日圓為限,本公司將予以賠償(本公司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除外)。
(旅客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1. 因可歸責於旅客之故意或過失造成本公司遭受損失時,該旅客須賠償損失。
  2. 締結旅遊安排業務契約時,旅客須對於本公司提供的資訊予以活用,並充分理解關於旅客的權利義務及其他旅遊安排業務契約的內容。
  3. 旅遊開始後,為使旅客能順利地受領契約書面文件記載的旅遊服務,若旅客發現旅遊服務與契約書面文件記載不符時,須於旅遊當地盡速通知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安排代理人或該旅遊服務的提供單位。

第七章 營業保證金

(營業保證金) 第二十五條
  1. 與本公司締結旅遊安排業務契約的旅客或成員對於該項交易產生的債權,可透過本公司依旅遊業法第七條第1項規定保管的營業保證金獲得清債。
  2. 本公司保管營業保證金的機構之名稱及地址如下所示。
    • (1)名稱 大阪法務局
    • (2)地址 大阪市中央區谷町2丁目1番17號